第二届勤人坡高峰论坛: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6-04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大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2020年5月31日,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以“法治新时代,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主题的专家论坛。论坛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立法工作咨询专家、湖南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胡肖华主持,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蓉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红梅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伟军、王玉好副主任及合伙人杨斯昂律师等出席。


  与会专家以鲍学文、龚海斌诽谤案为案例,从案件的受理程序、管辖权适用、证据的有效性等多维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李蓉教授在论坛上表示:“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诽谤罪属于第二类自诉案,这类案件一般是自诉,只有当行为明显侵害到国家社会利益或影响很大,超出了个人权益范围,才能转为公诉。


  陈潮辉博士进一步解释道,就被害人能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言,应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由此,被害人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起诉到法院而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自诉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由法院移交案件,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取得侦查权。


  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陈红梅教授表示:“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在判决的时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司法机关所追求的公平,不但要实现公平正义,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能够让老百姓看得见实际程序上的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价值追求。那么效率和公平难以两全的情况下,我们做如何的价值选择?


  胡肖华教授表示,我们选择公平。通过公权利的手段去进行调查取证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可是如果由于程序的选择失误导致错误的后果,这是对公民人权和自由的严重践踏,也是对我们司法公正的一种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89.2%,二审后达到98.2%;涉诉信访总量涉诉进京访同比分别下降13.3%和40%;互联网法院案件平均审理周期42天,比传统模式缩短57.1%。


  报告指出,截至今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 9195万份,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公开案件2900万件,公开信息15亿项,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公开。


  转自: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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