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企业这一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出现以来,其责任就随之产生,那就是赢利,也就是经济责任。随着市场的发展,企业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其自身责任也从最初的经济责任扩大到社会责任。在企业的类群中,有一类相对特殊的企业,即国有企业,从性质上是企业,从产权上是国有,于是这类企业除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外,还有一种超越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体制,不同的所有制下,在不同发展时期,这一行为的表述和实现形式各有特点。在我国,国有企业除经济和社会责任外的这一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称为政治责任。1956年,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形成了完善了国有经济体系,国有企业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全国人民赋予的三大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自此,在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国有企业始终在承担三大责任中谋求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履行三大责任。
一、企业的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
一企业的性质
1937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发表了《企业的性质》,提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协调配置社会资源,是一种人为的、有组织的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并从交易成本、规模效益、劳动分工等方面分析了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作用和企业的规模边界,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性质也进一步发展。今天的企业是多种商品经济组织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形成的经济实体。以赢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者、客户、员工、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收益。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
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给予了充分的论述,实践中也给予充分的发展,从企业的责任上讲这是企业的经济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与演变
早在18世纪中后期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就有了充分的发展,当时的企业责任只表现在经济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未出现,实践中,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由业主个人的道德来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来自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 “看不见的手”。在古典经济理论看来,一个社会通过自由的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18世纪末,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表现为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
19世纪以后,两次工业革命的成果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飞跃,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较大程度的发展。19世纪中后期企业制度逐渐完善,美国政府接连出台《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以抑制企业不良行为,客观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1924 年,奥立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1970年,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社会经济观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1976年,经合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综合性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些准则虽然对任何国家或公司没有约束力,但要求更加保护利害相关人士和股东的权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制。2000 年该准则重新修订,更加强调了签署国政府在促进和执行准则方面的责任。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做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
2000年,《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提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2002年2月在纽约召开的世界经济峰会上,36位首席执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其理论根据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核心业务运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2004年6月最终决定开发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参与制定,编号为ISO26000,它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标准体系。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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