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圳勇) 8月13日,记者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在今年5月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之后,近日福建省政府又批复同意该意见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各项奖励政策的申报时间、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办理程序,让符合条件的航运相关企业便捷申报政府奖励资金,促进政策更好落实,助推福建航运业发展。
该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一年可申报2次奖励资金,截止时间分别是3月20日和9月20日。为尽量精简申报奖励所需的证明材料,如在福建新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申请一次性奖励,只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许可文件、注册资金证明、自注册起12个月的完税证明等4个证明材料即可。
同时,为避免企业申报时“绕弯路”,实施办法明确了各项政策的受理部门。航运金融服务企业、造船企业、高校、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其他向辖管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涉及税收贡献额奖励及用海用地减免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认定文件,航运企业持认定文件到县(区)级财政部门办理税收奖励兑付手续,或到省、县级土地或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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