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作者:韦轶婷    时间:2012-11-02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省政府10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其中,将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保障用地、信贷支持、减轻负担等五个方面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农民群众的创造。它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的带动,将农产品行情 股吧 资金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关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首先是农业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同行业中居于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满足相关标准并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江苏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在全国较早推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进入新世纪行情 股吧 资金流以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三化”带“三农”战略。龙头企业群体也不断发展壮大,全省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已达4977家,其中国家级61家,省级382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居全国第二。2011年443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总额3937亿元,其中397家企业销售超亿元,8家企业销售超过百亿元,年销售过百亿的企业数量占全国1/3。多年实践表明,龙头企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主体,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根据10月19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到2015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到6000家,其中,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数量分别达到80家和6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6:1。到2020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到7000家,其中,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00家和8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2:1.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扶持政策力度大,实惠多,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在财政支持上,要求各级财政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优先扶持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以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蔬菜园艺等为主营业务的成长型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入选“江苏省创新团队”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由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对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省“双创计划”的,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在税收优惠上,明确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龙头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龙头企业,可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龙头企业,可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中小型龙头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纳税的,可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在保障用地上,明确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的龙头企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排用地。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在信贷支持上,要求金融机构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行情 股吧 资金流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龙头企业按时集中还款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

  在减轻企业负担上,明确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规范和降低超市及集贸市场收费,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龙头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除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核定费等。(韦轶婷)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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