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制订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我市航运企业“二次创业”和外挂船舶回迁,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由我市航运企业承运的货主单位也将按货量享受奖励政策。《实施意见》提出,对进出我市的煤炭、矿建、石油、化工、钢材等大宗物资由我市航运企业承运,按照货运量年增量部分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
开辟一条国际航线奖励一百万元
《实施意见》包含了许多重磅级的财政扶持措施,时间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航运企业新增自有并经营的运输船舶,使总运力规模达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可达200万元。
航运企业自主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港澳、台澎金马航线除外)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的运输船舶,在本市入籍并投入营运后,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可达500万元。
对在我市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同样可达500万元。
航管人才按技术等级享受补助金
从外省、市引进(自行到企业应聘的除外)并在市人才中心登记备案的航管人才,且在泉州任一航运企业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的,按引进人员技术等级发给补助金。
用地用海执行基准地价七折优惠
按照《实施意见》,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同样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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