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产品


作者:赵仁伟    时间:2013-03-04





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限制性条件,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无法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可以从大中型企业采购。

草案重点强调中小企业涉足行业的平等准入原则,提出北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草案提出,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等。北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北京市将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民营资本成立专业专营担保公司,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和评估奖励等多种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北京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出质融资、信用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赵仁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