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搭建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积极与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合作,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对接服务,实现金融服务常态化、全覆盖。
二是培育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通过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进行注资,扩大资本金规模,增强其融资担保、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鼓励、支持发展民营资本构成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抱团增信”的方式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是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发和应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以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为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于当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降低金融服务费用。
五是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合理利用各种非税收入政策,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项目,确保国家和省公布的取消、停征政策落到实处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六是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建立对银行业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按照各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增幅给予适当奖励,引导银行业机构增设中小微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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