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减负新政策


时间:2013-09-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今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五个方面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新办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15%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积极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大力帮扶中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继续规范中介服务性收费。对现有各类行政许可,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坚决取消。对有法律依据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政府部门不得硬性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工业园区可由政府统一购买有关中介服务。

五是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执法监督中向受检企业收取的样品费和检验检测费。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除对小微企业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人防等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龚辛)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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