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扶持年营收100万元以下小企业发展


时间:2013-11-27





  为进一步加快海南省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省人社厅近日颁布了《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为主,创业孵化基地则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此外,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还将享受的房租补贴、资金扶持等政策,减税、小额贷款、社保补贴、一次性补贴等更多扶持政策还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倾斜。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孵化对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孵化对象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带动3人至5人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记者 孙婧)

来源: 国际旅游岛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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