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国税局24日召开的税企座谈会上获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三次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我省之前已经连续两次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力度:第一次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次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此次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上限再次提高到10万,并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范围拓宽至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将政策截止期延长到2016年底。
据统计,我省国税系统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8年0.59万户,减税1034.38万元,上升到去年的1.86万户,减税5455.06万元。此次优惠力度加大后,预计全省将增加2万户,有4万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计今年减税1亿多元。(记者 肖建生 通讯员 彭爱民 万尚真 吴茜)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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