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和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作了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是全国省级人大层面率先开展的此类专门立法。
近年来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猛,今年一季度该省2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实现工业总产值1206.8亿元,同比增长22.4%,高于规模以上工业6.8个百分点,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5.4%。
《条例》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应当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条例》明确要求围绕龙头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创新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第一驱动力。因此,《条例》对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平台和企业、金融和资本、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分别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以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在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方面,《条例》规定,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科技团队,在该省创办或者与该省企业共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以债权投入或者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
为营造勇于创新的法治环境,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开展创新改革,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还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以支持他们的创新工作。(中国工业报记者 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