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20日讯 记者 郑友贤 即日起至3月26日,作为厦门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法规项目,《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简称“条例”)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这标志着厦门将率先在全省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将设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每半年至少开一次会。每年上半年,市人民政府要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和考核。
中小企业重大决策方面 “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企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召开听证会或以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于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有关市场准入、收费等涉及中小企业利益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将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类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提出多项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方面 “条例”提出,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应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下,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二百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免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费用。
融资保障方面 “条例”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力度。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方面 如对初创小型微型企业,设立时注册资金尚不足,但符合其他各项条件的,企业创办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小型微型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缓交由企业负责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工伤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方面 “条例”禁止下列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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