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财税政策被放在显著位置。《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包括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财政资金支持、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以及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等。
其中,在加大财政支持方面,《意见》表示将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增长10%,以后还要逐年增加。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意见》提出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而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此前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已明确,将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将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证该项政策落实。
《意见》则进一步强调,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也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问题。
根据我国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国税总局表示,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此外,公告还强调,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税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构成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到良好的效果。”国税总局日前表示。(郭一信)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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