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权威渠道获悉,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下发。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与工信部日前已对2010年4月30日下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办法》共六章28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支持办法及额度、申请条件、资金申请、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支持方式及额度方面,《办法》规定,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几种支持方式。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陈俊岭)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