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重庆市近日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三个配套文件。
按重庆的近期规划目标,到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要达到65%;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900万人,市场主体达到200万户,民营企业达到45万户;营业收入10亿级企业达到100家左右,100亿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
据了解,《意见》涉及扩大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加强财政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改善发展环境等多个方面。在扩大投资领域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鼓励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支持投标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参与教育和文化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市幼儿教育。
《意见》规定放宽经营条件的内容包括: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延长出资期限;除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
在创新金融服务上,《意见》提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应当公开,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支持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市属国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三权”抵押融资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意见》还推出了加强财政支持的政策措施,包括: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十二五”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继续实施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技平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开放,适当减免中小企业使用费;对民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生均经费相应比例补助。
在降低税费负担方面,《意见》规定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民族地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准予税前扣除;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努力争取国家批准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取消行15项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多项改善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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