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信部近日联合修订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比例上限在原有统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区分,提高了对微型企业的补助比例上限。
据了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根据规定,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担保。其中在业务补助方面,原《办法》规定业务补助主要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而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区分了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补助的比例,规定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微型企业担保资金业务补助比例上限进一步得到提高。
同时,原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的,可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而修改后则规定对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可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在保费补助方面,新《办法》亦对小微企业进一步倾斜,在规定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基础上进一步要求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作者:郭一信)
来源:中国证券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