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发布重要通告: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依法处理


来源:平安临沂微信公众号   时间:2017-09-05





  为做好十九大安保工作,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该通告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等八种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处罚依据和标准进行详细说明,以通告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遇事合法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附通告: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二、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在国家机关周围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之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6条之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根据《刑法》第297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七、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播放哀乐,焚烧冥币,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停放尸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之规定,以违法停放尸体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信访人进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或者敏感部位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通告发布后,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组织、策划、煽动、挑头闹事的不法人员将依法从重处罚。
 
  临沂市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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