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诉企业倒废渣致死红树林被驳回:无海洋公益诉讼资格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17-08-01





  近日,环保组织重庆两江志愿者服务发展中心(下称,重庆两江)、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广东三家镍企非法倾倒、堆填废渣致死红树林一案等来了民事裁定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系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述两组织不具作为此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此时距离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获立案已过去半年多。
 

  《茂名日报》此前报道,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该案于2017年6月7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较复杂,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镍企被指“未批先建、违法堆填”
 

  7月21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两原告介绍,三被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生产镍合金的企业,在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两原告诉称,生产过程中,三被告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自2010年起陆续将大量的工业固体废渣堆填、倾倒在厂区周边及临海岸线边地滩涂、湿地及红树林分布区内,导致大量红树林被覆压、污染而死亡,仅三鸭涌入海口西侧的红树林即被毁损达上百亩。
 

  据介绍,红树林是亚热带和热带近海潮间带的一类特殊常绿林,具有促淤沉积、净化水质等生态功能,为动物提供重要食物和栖息地,更具防潮防浪、固岸护岸的功能,对近海地区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而无防护的工业固体废渣也造成大面积的海岸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被严重污染,对涉案地区埋下长期、持久的重大污染风险。
 

  两原告称,广东省环保厅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分别对三被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被告均具有“未批先建,违法堆填、倾倒”的环境违法行为。
 

  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红树林和滩涂的侵权行为,清除非法倾倒地的污染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相应损失,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裁定环保组织无诉讼资格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则显示,该院以重庆两江和广东环保基金会不具作为本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并裁定本案案件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自行承担。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主体只能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而不能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法院解释称,根据原告起诉内容及庭审查明事实,重庆两江中心、广东环保基金会针对三被告提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所指问题属于破坏海洋生态的问题。
 

  据法院分析,《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适用所有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是一般性规定,而《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针对海洋生态这一特殊资源的特别规定。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案的主体适用的法律应为《海洋环境保护法》。
 

  再者,《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的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地位,《环境保护法》则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依法针对破坏海洋生态责任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且有别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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