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2-04-13





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从今年4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5.1%。

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980元提高到1125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63元调整为6.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提高到12.3元。

清徐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035元、5.9元、11.3元。

阳曲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945元、5.4元、10.4元。

娄烦县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855元、4.9元、9.4元。

据介绍,从1995年至今,我省共11次发布月最低工资标准,8次发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次发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1125元,年均增长10.7%。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暂居第8位,在中部六省暂排第1位。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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