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6日讯 今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结合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水资源多样化的实际,我省拟用经济手段促使用水户提高节水意识,逐步实行分类分质定价和阶梯式水价制度。《条例(草案)》提出,我省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包费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时按量收取水费。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在用水计划指标范围内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和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和水费。农村地区应当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定期公布村民生活、乡镇企业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量、水价和水费收取记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合理调整水价,逐步实行分类分质定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其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确定。超计划用水累进水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分别从工业、农业、特殊行业、生态和生活节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纯净水生产、洗车、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户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等。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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