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 今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已经出台《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今后申请开办“动物医院”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动物诊所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今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当地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者须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申请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申请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同时,动物诊疗场所选址须远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同时,动物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诊所还需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须具备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3名以上执业兽医。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对于文件发布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部门责令于2012年11月30日前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物诊疗许可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逾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将被禁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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