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从5月15日起,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实行末位淘汰制。连续3年综合考核位列全省最末位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实行退出机制。退出后,该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年排末要退出
《办法》规定,从2015年起,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考核位列全省末3位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省商务厅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对连续2年综合考核位列全省末3位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省商务厅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考核位列全省最末位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退出机制,由省商务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格,并对机构建制作相应调整。
退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序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管理。退出省级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模达标可升级
《办法》对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条件,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规定,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包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要求,具备明显的区位、交通优势,对当地经济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特色突出。
《办法》同时提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须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或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达到2.8亿元以上,且园区的道路、通讯、水电气供应等公共基础设施已较为完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优先选择在产业集聚基本形成的产业园区基础上设立。此外,也可新划定一定的区域面积,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法》特别提到,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后,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等条件和指标要求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不节约不扩区
《办法》中要求,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符合环境生态、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连续3年(含3年)内未按要求参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支持其扩区申请。
同时,对于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基本开发完毕,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予以扩充。此外,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明显,按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核办法考核的地区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投入产出比、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单位面积GDP产出强度、单位面积税收强度和单位面积就业人数等五项考核指标中至少有三项在提出申请之日前连续两年达到同期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均水平以上,予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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