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近日公布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方案》提出,今后山西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4个阶段,审批事项从原有的63项精简合并为38项。
《方案》提出,对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在省级层面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组织编制、论证、审核。此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被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资源整合改造矿井项目核准职能被移交至山西省煤炭厅。
《方案》提出,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不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省级层面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包括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
在证照申领方面,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简化为“三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方案》要求,继续清理涉煤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对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实行“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为推动煤炭行政审批阳光运作,《方案》提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采取无记名评价等方式,广泛征集对相关审批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评议。凡存在懒政怠政、吃拿卡要、态度恶劣、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李晶 张书玮)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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