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讨论《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安排部署下一步改革工作。
会议指出,建立健全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事关全局,影响当前,涉及长远,意义重大。
要坚持依法合规,增强法治思维,依法推进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山西省煤炭出让转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同时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管理办法》提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要严格限制新配置煤炭资源,山西省煤炭产能已严重过剩,新增能力不容忽视,“十三五”期间一般不宜再新配置煤炭资源,需配置必须用市场化的办法。
要加快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机制,全面开展矿业权市场清理,建立有序、自然、正常的矿井退出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通过矿业权二级市场推行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机制,对圈而不探、探而不采、以采代探、圈占资源不开发、炒买炒卖等现象,依法限期整改。
要探索建立煤炭资源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矿业权一体化配置机制,在创新煤权气权一体化设置、探索建立煤层气资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特别是瓦斯发电力度,尽快把煤层气产业培育成为山西省重要支柱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进一步完善矿区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及收入分配、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治理等各项制度,引入市场化治理手段,实现矿区生态治理和居民利益补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会议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煤炭矿业权一级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矿业权依法自由流转的二级市场,以煤炭矿业权出让转让为突破口,全面落实“凡是能由市场决定的都交给市场”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来源: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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