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近日发布《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下称《条件》),进一步规范该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条件》规定,山西省境内的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时,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形,否则将不予复产复建验收。
具体包括: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条件》还明确规定了多种不得复产复建的情形,包括:煤矿企业在复工复建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等。(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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