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出台《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今后山西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目前,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其中,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设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这部分排污权如果出让,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商议价交易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旨在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保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目前,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按照要求,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取得,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而且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按照规定,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目前,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目前,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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