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意见: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7种情况须关闭


时间:2015-09-06





  9月2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加大对年产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的关闭力度。《意见》明确,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此外,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也将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意见》明确,我省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包括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记者 刘星)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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