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非机动车停放点不给停车牌或发票,车子丢了维权有困难.
律师说法
非机动车停放收费不能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擅自涨价属于违法
昨日,本报报道的《非机动车停车费涨价》引发各方热议,有市民认为2004年的收费标准过低,适当涨价情有可原。也有人认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收费,不能自行涨价。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多数非机动车停放点不给停车牌或发票,市民担心一旦车子丢了,维权将会很艰难。
A 停车
停车没牌 丢车维权难
昨日下午,在红星路四段的一非机动车停放点,密密麻麻停满了车子。3点过,市民伍娟推着自行车,交了5毛钱就走了,守车员没有给她车牌,更没有停车发票。
“一旦车子丢了,我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我在这停过车。”伍娟告诉记者,如果守车员“耍赖”,坚称她没有把车停在这里,自己只能吃个“哑巴亏”,维权将相当困难。
在记者走访的5个非机动车停放点中,只有一位守车员给市民停车牌,其他4个停车点都没有任何停车凭证或发票。同时,这5个停车地点都没有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守车员没有佩戴工作牌,更没有穿工装。
B 收费
收费涨价合情不合法
对于非机动车停车费涨价一事,部分市民认为,2004年的收费标准过低,适当涨价可以理解。也有市民认为,一切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自行涨价。
“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涨价,合情不合法。”成都律师邢连超说,按照成都市物价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非机动车停放收费,不能超过《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否则擅自涨价就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这么多年过去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也很正常。”邢连超说,如果停车点管理方觉得收费标准过低,难以维持其正常经营,可以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下发新的收费标准。
邢连超还认为,非机动车停放点在经营过程中,应该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和合法的收费标准,守车员也要佩戴类似“收费员证”的工作牌,并主动给消费者发票。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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