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宣布《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2012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家库,建立健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办法》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办法》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载明被征用财产的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征用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应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同时,对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由有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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