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从6-10元/天调整至8-12元/天,提高2元,增长26.5%,年平均增长5.3%。高温津贴的调整,主要是基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有效期5年。
“原劳动社会保障厅2007年下发的《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确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以来,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鉴于当时确定的高温津贴6—10元/天已经执行5年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不相适应的实际情况,我省将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在高温津贴发放温度界定上,前几年一直有所争议。省人社厅对此进行了明确: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早前报道:
四川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由6-10元/天调为8-12元/天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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