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法热议:水电气该不该进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2012-10-09





  水、电、气、广播电视以及通讯、邮政应不应该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机构引入会不会与当初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初衷相违背?在近日举行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首次提请审议的 《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烈讨论。

  焦点一:

  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服务进驻是否越权?

  《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广播电视以及通讯、邮政等可以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这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特殊性,将之作为倡导性内容进行规定。”会上,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这样说明,

  然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持不同看法。

  “条例总则中提到的立法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三十七条规定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可以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将公用事业单位,甚至是企业的服务行为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来办理,与立法初衷相背。不能把政务服务中心办成服务行业的大杂烩。”常委会委员封希德指出。

  文敬委员也赞同这个观点。“事实上,水、电、气、通讯等公共事业服务现在已经非常成熟和普及,家门口的超市或者小店现在都可以提供代办代缴服务。如果现在再将其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就超越了政务服务职能范围,实质可能是变相扩大了行政职权。”

  焦点二:

  中介机构进入服务中心如何定性?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获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具体的中介服务信息公布方式。

  《条例(草案)》对此的说明是:中介机构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践中有不同做法。多数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属于市场调节范畴,应当遵循市场法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但在政务服务的一些环节,存在法定检验、检测、评估等机构介入,为方便当事人,规范法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将这类机构引入中心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也看法不一。常委会委员崔太平建议删除此条,因为“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准入管理,有违《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另外,所有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均属于政务服务之外的专业服务业,应遵循市场法则,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中介机构介入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慎重。王希龙建议“进一步明确哪些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机构可以介入。”卢耸岗也表示,对中介准入的问题要研究,“要防止在服务的一些环节,特别是法定检验、检测、评估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使其更加合理。”

  焦点三:

  为“政务服务”还是“政务服务中心”立法?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条例(草案)》的名称不妥,建议删除“中心”,改名称为《四川省政务服务工作条例》。

  “到底是‘政务服务’工作还是‘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范围要进一步明确。若只对服务中心这一服务平台进行地方性立法就没有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文提出。李荣伟等委员也认为,“政务服务中心”是一个具体的机构和平台,若条例用这个名字,容易引起误会是为该中心立法。

  胡善文等也表示,“省人大不应该只是对一个具体工作部门单独立法,而应该对工作事宜立法,当然条例中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是可以的。”

来源: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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