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作为城市空气污染的最大元凶,正在被四川强力推进治理。
日前,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四川首部拟以政府规章形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上月经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即将正式出台。这将是四川首部专门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
加油站将明示油品质量
四川截至2011年12月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048万辆。仅以促使PM2.5生成的氮氧化物为例,全省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近三成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
此次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办法》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本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目前,成都已经分阶段实施了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不过,即使是车辆本身达到了规定的排放标准,低品质的燃油质量也会加重机动车尾气污染。对此,《办法》拟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燃料。销售机动车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标准,违反该规定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四川的加油站将须明确标示其油品的质量标准等级。
维修后仍超标的将报废
《办法》提出,四川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法》还拟规定四川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并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期检验应到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时,《办法》还授权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环保部门监督抽测不收费。
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将罚款
《办法》专门用一个章节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除不明示燃料标准等情形将遭处罚外,转让、转借、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擅闯禁区”的黄标车,则将由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此外,《办法》还对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以及机动车维修等相关环节中的违反该《办法》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实地探访
部分加油站已准备标示油品质量
昨日走访了城区几个加油站,均没有在显著位置明示燃料标准。中石油系统的“城北加油站”办公室门口,记者看到一块小指示牌上的汽油标号下方印有“III”,表明是国三汽油。该站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即将对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和装饰改造,改造完成后将明示油品质量。成都商报记者祝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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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非居民用气价今起上调
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网站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除CNG供气和化肥生产用气以外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59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据了解,此次调价是为疏导全省实行综合气源价格带来的新增购气成本矛盾。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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