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改工程项目比选办法 减少腐败产生


时间:2013-02-07





  四川日报网消息 2月5日,我省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以下简称“比选办法”),修改后的“比选办法”增加了固定价格比选方式,其程序简单、操作简便、有利节约比选申请人成本,同时,减少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施行。

  修改后的“比选办法”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新“比选办法”将施工的单项合同估算最低价下限由过去的2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50万元以上(含)。 修改前,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最低价下限为5万元以上,修改后为20万元人民币(含)。单项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合同估算最低价下限也由1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高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这也是修改后的“比选办法”特点之一。

  修订后的“比选办法”对第五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比选”也进行了修改。删除“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的规定,省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比选办法”修改后,确定只要是“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就可参与比选,更加有利于公平竞争。

  同时,新规定还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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