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网 记者2月7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对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出新的明确指示。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以前,本次意见对退役士兵安置的要求更高,明确国企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适用范围
2011年11月1日是界限
符合意见的安置对象包括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这四类对象。“符合这样条件的退役士兵都是军中精英,他们理应得到更好的安置。”省民政厅安置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意见要求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特别强调的是,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2011年11月1日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也可以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经退役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以及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后退役且本人自愿选择执行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仍然执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聘用退役士兵
国企需提供不低于新招员工5%的比例
意见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国企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
安置单位须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不得随意解聘、辞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上岗后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已分配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给予岗位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从事个体经营
3年内免交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意见表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表示,各地由政府牵头,组织军安办、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新闻等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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