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网消 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通知要求结合《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构建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同时,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国务院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应当推进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机关事务的统一、集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等方面制度和制定机关公务接待等标准。
我省下发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部门要按照政务事务分开的要求,将本部门机关事务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或能够承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尽可能按照统一集中管理的要求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各项工作。
通知还要求,结合《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机关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努力构建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次分明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同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在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制度、资源配置标准、实物定额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应当统一。
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我省将尽快研究制定本省实施办法,适时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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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行标志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全面进入法制轨道。
《条例》把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作为主要内容,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公务接待、会议和出国(境)管理等事项作了原则规定。《条例》对“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支出与公开,以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管理作了多项规定。规定不得超标配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公务接待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原则,要求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节省会议开支。《条例》还规定了将被处罚的六大情形,其中规定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构建豪华办公用房的,最高将被给予撤职处分。
来源: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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