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井排污 成都不能干!


时间:2013-04-02





  四川日报网消息“打井排污对地下水、生态圈的污染不可估量,像成都这样的特大城市,一定要吸取其他地方的教训,避免这种情况发生。”4月1日下午,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并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针对打井排污行为的禁止性条款。

  科学利用 雨水、洪水、再生水成资源

  “在我印象中,水资源应该只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再生水不属于水资源范畴。”

  “只要科学开发、有效利用,再生水也是很好的资源,而且是值得鼓励和可以有所作为的。”

  《条例》将水资源定义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同看法,但大家都赞同,《条例》对再生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符合实际,目光长远。“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再生水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分级分类使用”;“再生水供水管网和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道路清洗,应当使用再生水”;“河湖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广泛利用再生水”……“涉及再生水的这些规定非常好,这是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王福耀说。

  而除了再生水,雨水、洪水等也进入《条例》“开源”范围,明确规定:鼓励“合理积蓄利用雨水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利用洪水资源,防治水害”;“政府应当采用、推广集雨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等。

  打井排污,成都不能干!

  在肯定《条例》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纷纷就打井排污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将相关禁止性条款明确写入《条例》中。

  常委会组成人员余仪认为,一些企业采取打深井的方式向地下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这样的情况不是个案,很多地方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这类事件对地下水和生态圈的污染是不可估量的,成都这样的特大城市,一定要吸取教训,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他建议在《条例》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中,要加入禁止性条款,严格禁止向地下打井排放废水、污水;并且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要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发现违法,能够追究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先海也表示赞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下水资源越来越少,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要引起高度重视。成都在这方面一定要把好关,杜绝污水注入地下。”

  王福耀则建议,除了工厂企业打井排污要严惩之外,还要对深井取水行为进行管理,“以前不合规,容易造成污染的要整治;现在需要打井的,要严格审批。”

来源:四川日报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