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若干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时间:2015-07-08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9个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新建住房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的建设安装费用,一律计入新建住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各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缴。

  其次,客观认定公寓式房屋的居住属性。城市规划用途为商业性质,但实际为住宅的公寓式房屋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建设、销售、使用上述房屋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均按住宅房屋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的商品住房租赁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当地政府可结合租赁期限的长短给予全部或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此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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