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月收入低于3010元住房困难者可申请公租房


时间:2012-05-28





  备受老百姓关注的《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5月10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呼和浩特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标准请查询《办法》第三章十七至二十条家庭、个人及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人的月收入需低于呼和浩特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换言之,月收入低于3010元的居民可以申请公租房呼和浩特市2012年低保标准为430元/月,7倍为3010元。

  《办法》中规定,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租房建设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公租房建设专项补贴资金。建设和交易公租房,其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记者点击:面积及摇号

  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筹集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取得入住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批准顺序分批组织摇号选房,当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自动进入下一轮摇号。

  记者点击:期限及费用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签订《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的70%左右。租赁期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由租户自己负担。

  记者点击:其它相关

  承租人有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出借和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承租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记者刘晓君

  附一:《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者独立生活的个人为申请单位。家庭申请的,每个家庭确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公共申请人;个人申请的,以本人为申请人。每个申请单位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一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三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拥有本市户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

  四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难并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五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第二十条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同时取得本市居住资格;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

  三在本市无住房;

  四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第二十一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和居住资格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附二: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址:昭乌达路房地产大厦鼓楼十字路口东南角

  电话:0471-6203031值班大厅

  网址:http://hhhtfcj.gov.cn

  来源: 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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