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校长每届聘期为4至5年,在同一所学校聘任两届一般应当交流,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公开聘任、竞争上岗,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首次将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或者以接受捐赠、赞助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及其他费用写入办法。办法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嘎查村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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