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审查和监督工资集体合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据悉,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督促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工资集体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时做好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和审查资料存档工作。
在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时,重点审查工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和协商代表产生的合法性。工资集体合同订立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当前要特别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有关工资增长幅度条款的审查,对没有明确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或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在审查时要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对当年职工工资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规定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予以警示,并责令其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执法监察。
同时,自治区将指导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及时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督促企业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来源: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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