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可投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时间:2012-10-15





  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推动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基本原则、参与方式和投资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我区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建设,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实行政府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采取政府贴息、注入资本金、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等支持性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允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满一定年限后,以租转售实行共有产权,吸引社会资金参加保障房建设和保障房后期管理运营。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并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促进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健康发展提供有益指导。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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