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
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期限。《条例》共设六章五十条,对扶贫的标准、对象、范围、扶贫措施、项目与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该条例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同时,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调研组,针对条例草案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调研,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并书面征求了全区12个盟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农牧业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扶贫办等部门进行了座谈,根据各方意见和立法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使该条例更趋完备和准确,并最终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予以通过。
据自治区扶贫办计财处处长李军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的内容有三大亮点,第一是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政府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各级政府的扶贫配套资金进行核定,使各级政府能够积极筹措资金,扩大扶贫资金的覆盖面,;第二是《条例》对扶贫机构的设置提出明确要求,特别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重点贫困苏木乡镇应当配备扶贫开发专职工作人员,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也有利于扶贫工作受益面的扩大;第三是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结合起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保障支撑体系,推动整个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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