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省军区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一系列新政策。
●四类退役士兵可享受就业安置
根据去年11月新修订实施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通知》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为四类人员。他们是: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省民政厅厅长冯昕介绍,这四类人员是重点安置对象,必须安置到位。新法律法规出台前入伍、施行后退伍的,执行新的法律法规,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或安排工作待遇。因此,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倡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落实好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5%的公务员岗位专招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通知》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工勤岗位,专门用于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的,应分别按照招录人数的5%、10%、15%,专门招录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增编的企事业单位,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接收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人社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制订安置计划,对符合国家和我省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条件的,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政策性安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针对退役士兵的限制性条件。退役士兵应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军队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并计算工龄。
●安置工作不到位,所在地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按照要求,各接收单位要保证退役士兵在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落实好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通知》规定,凡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对残疾退役士兵实行歧视政策的,当地退伍安置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安置工作不到位的,所在地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及个人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双拥先进个人。
(来源:大河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