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对百名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10人被判刑


时间:2012-07-31





限制坐飞机、限制住星级酒店、限制买房、限制旅游、限制子女读收费私立学校……7月28日,省高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100个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从多方面对老赖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省高院同时公布全省各中院举报电话,希望群众对这些欠账不还的老赖进行监督举报。与此同时,另外10个老赖则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对100名老赖

  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从9个方面加以限制

  省高院在限制高消费令中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法院对100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禁止被公布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下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省高院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希望各界监督老赖

  限制高消费令称:若未经法院批准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省高院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违反本令行为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同时,法院将限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发送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本公告发布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0老赖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获刑

  昨天上午,根据省高院通报,10老赖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获刑。

  1

  薛仁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8年9月2日,巩义市法院判决郑州荣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83万及利息。2009年5月郑州荣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仁松在明知判决已经生效、设备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查封设备及财产转移隐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认为,被告人薛仁松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擅自转移隐匿查封财产,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薛仁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

  徐家胜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8年至2009年,因民间借贷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义马市法院先后作出三份判决,判决徐家胜支付他人共计58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徐家胜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躲藏、逃避。义马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家胜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在法院作出的还款保证言而无信、置之不理,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遂判决徐家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3

  刘运超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5年7月13日,刘运超向郭某借款15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2010年4月9日,郑州中院终审判决刘运超偿还郭某15万元。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刘运超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反而转移存款,以逃避执行。2012年4月5日,新密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刘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

  尚铁生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8年5月4日,尚铁生因与张小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洛宁县法院判处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2510.4元,但尚铁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认为,被告人尚铁生以隐藏存款的手段规避执行,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决尚铁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5

  席林芳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3年9月1日,席林芳因交通事故纠纷被郑州上街区法院判处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席林芳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林芳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决席林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

  付山峰拒不执行判决案

  1998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付山峰、穆延红(已判决)支付李某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41802元。付山峰在判决生效后,不积极履行,长期隐匿行踪,且在同案犯穆延红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后,仍然不主动归案履行义务。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付山峰有期徒刑三年。

  7

  李仁旺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1年9月13日,法院判决李仁旺支付刘某等人贷款共计118962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375元,判决生效后,李仁旺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仁旺有期徒刑六个月。

  8

  熊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07年12月7日,熊建与李某签协议,将开发的房产整体打包转让给李某,后因房屋交付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判决熊建向李某交付18间房屋和车库。判决生效后,熊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熊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熊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9

  徐世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徐世宾系新乡市中州电源电器厂(下称电源厂)法定代表人。电源厂向新乡商行抵押贷款70万元,到期后只归还2万元。2007年8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2008年1月9日新乡商行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对电源厂所抵押部分进行拍卖,向电源厂法定代表人徐世宾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徐世宾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法院认为,徐世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徐世宾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10

  戴建堂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06年戴建堂投资400万元筹建尉氏县岗发肉联有限公司。2008年5月,法院在审理李某诉尉氏县岗发肉联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并担保对被告的钢梁等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认为,戴建堂明知公司财产已被查封,仍予以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遂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举报电话

  郑州中院:0371-69520630

  开封中院:0378-3806108

  洛阳中院:0379-63369301

  安阳中院:0372-3163520

  新乡中院:0373-3769719

  平顶山中院:0375-2862799

  焦作中院:0391-3386081

  许昌中院:0374-2929306

  濮阳中院:0393-6657245

  商丘中院:0370-2209219

  三门峡中院:0398-2967470

  漯河中院:0395-3560186

  驻马店中院:0396-2166817

  周口中院:0394-8158128

  鹤壁中院:0392-3380623

  南阳中院:0377-63079800

  信阳中院:0376-6360408

  济源中院:0391-5566053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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