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


时间:2012-08-21





住宅变店铺需经邻居许可,住改商限期内办不来证的,要另求“新家”。近日,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进行治理整顿。昨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对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键词:申请

开办“住改商”,邻居可一票否决

不满身边的住改商,邻居可提出否决票。《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这一规定保障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如果不满意身边的住改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提出否决。”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

关键词:查处

已经“住改商”的 半年内拿不到证要搬家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对城镇房屋中“住改商”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在年检时须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责令其限期提供;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未取得房屋租凭证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对于已经“住改商”的,并不实行“一刀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已经“住改商”的,只要能够取得其他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生产经营形式内容合法、房屋产权明确、不扰民、不侵占公共资源、不扰乱市场的,许可证在年审时,可予以放行。

关键词:门槛

并非提高门槛,而是要打击非法“住改商”

《意见》提出,要利用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街道办事处层面、社区层面、自然街区层面),对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做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然后抄报市、区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意见》是否代表着“住改商”的门槛从此提高?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严格遵守了相关法规,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并非是在提高我市“住改商”的门槛。非法“住改商”影响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群众意见大、严重影响了我市的对外形象,这也是《意见》亟须出台的原因所在。

据了解,通过之前对经八路办事处辖区调研发现,仅经八路辖区就发现非法生产9家、非法经营843家、非法建设1114处。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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