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牵涉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出台了多项新规,努力从制度和源头上拧紧农产品质量“安全阀”。
划定禁止生产区保障农产品产地安全
农产品的产地安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如果生产区域的水体、土壤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办法》明确了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办法》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识牌,载明禁止生产区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行安全追溯管理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有利于为强化源头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但从目前的省情和农情来看,分散的种植、养殖户仍占较大比重,如果硬性规定都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实际上很难做到。立足于这一实际,《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检测问题,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农产品包装标识不得误导消费者
一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等按规定需要包装上市销售。但目前市场上的农产品包装物和标识不规范,让人看不清、看不懂,甚至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办法》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内容应当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进口农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单位和农产品摊贩的责任,要求这些单位发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向有关部门报告,摊贩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记者张建新)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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