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各市、县环保局应尽快书面通知当地所属重点企业,并督促指导企业委托具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时限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估、验收标准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先评估后验收”原则,相关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企业一律不予验收。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全部实施并达到验收条件后,该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
来源:郑州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