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河南省统计局发布数据,前两个月,河南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28.07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1.4%。
省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处长孙磊解释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调查对象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数据表明,河南省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005.7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8.3%。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至2月份,河南省城镇消费品零售额939.66亿元,同比增长7.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66.04亿元,同比增长13.4%。按消费类型分,1至2月份,河南省餐饮收入59.19亿元,同比增长7.1%;商品零售946.51亿元,同比增长8.3%。(记者谭勇 王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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