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暂行办法 耕地有无被破坏 能鉴定了


作者:孙娟    时间:2011-09-08





昨日,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的标准、鉴定工作机构、方法、程序等,并首次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填补了郑州市在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空白。

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郑州市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破坏的就可进行鉴定。

哪些情况构成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呢?通知明确了6个情形: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无法耕种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开发建设造成耕地盐渍化、荒漠化,或造成水土流失的;搭建构筑物直接影响耕地上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及灌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若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应由申请单位先提交申请,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需要邀请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现场踏勘、签字确认,然后委员会成员集体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和《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据悉,申请耕地破坏鉴定集中受理时间为每月1~3日、15~17日,自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耕地破坏鉴定意见》;案情复杂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若鉴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可撤销鉴定申请书终止鉴定。

(来源:“郑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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