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智障人入狱案五大疑点调查


作者:曲昌荣    时间:2011-10-24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24日讯 人民日报报道:被村民称为“二球”(当地方言,“智障”的意思)的河南嵩县人吕天喜在失踪3年后,家人却突然被告知他因抢劫入狱快3年了。家人前去监狱探望,发现吕天喜档案的名字叫“田星”,而且年龄、家庭住址和文化程度也错了。

这个案件疑问重重:为何档案信息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吕天喜是不是替名叫“田星”的人“顶包”坐牢?吕天喜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应不应该入狱?洛阳方面近日向吕天喜发放了30万元救助金,此案会不会不了了之?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对洛阳相关部门作了独家采访。

疑问一:身份信息为何弄错?

后来又怎样查实身份?

【调查】办案人员说审讯时吕口齿不清,误报姓名地址;同狱犯人认出吕,监狱联系到家属

吕天喜的姓名为何成了“田星”?

参与办案的洛阳市公安局唐宫路派出所民警郝建盈解释,审讯吕天喜时,他口齿不清,说话含糊,说名字的发音很像“田星”,家庭住址报的也不对,说成是嵩县纸房乡人,民警给纸房乡打电话,查找不到这个人,再问吕天喜就什么也不说了。今年警方才知道他家是在与纸房乡搭界的大坪乡。

大坪乡宋岭村几位村民说,天喜和“田星”在当地方言中的发音明显不一样。方言中,“喜”是一声,“星”是三声。吕天喜的舅舅程建忠说,他的外甥应该能说清名字和住址。

记者近日见到了在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的吕天喜。他说他叫“吕天喜”,但一会儿又说叫“天喜”、“田星”,家住嵩县纸房乡宋岭村。

当时不知真实姓名,为何后来能查实身份?

三门峡监狱监狱长张天祥介绍,“田星”入狱一年多后,家属一直没有来过。随后,狱警按照刑罚执行书上“田星”的家庭住址“嵩县纸房乡宋岭村”,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但查无此人。今年年初,监狱十监区一名刘姓犯人向狱警反映,他和“田星”同村,“田星”叫吕天喜,是嵩县大坪乡宋岭村人。

张天祥说,监狱得知这一情况后就与大坪乡派出所联系,确定“田星”就是吕天喜。随即,监狱通知了吕天喜的家人和驻狱检察科。8月22日,“田星”服刑期满。

在三门峡监狱,刘姓犯人对记者表示,他于2006年5月18日入狱,被判刑10年,确实是他于今年3月份在狱中发现了吕天喜,认定是同村人,有智力障碍,然后报告给了狱警。

疑问二:是否“顶包”坐牢?有无

与起诉书上信息相符的“田星”?

【调查】抢劫时多人目击;洛阳籍居民中只有一个80多岁的“田星”

在(2009)西刑初字8号判决书和洛西检刑诉(2008)157号起诉书上,记者均看到了洛阳市针对此案成立的调查组公布的“田星”抢劫情节。

起诉书写道:被告人田星,男,50岁左右,小学肄业,自称嵩县纸房乡宋岭村人。因涉嫌抢劫被起诉。法院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田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田星对抢走55元现金予以供认。

经洛阳市委政法委调查组调查,2008年8月22日17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一人行道上,吕天喜将91岁的宋清明(现已病逝)推倒在地,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55元现金抢走,被群众当场抓获。在派出所,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今年9月3日,调查组又找到当时抓获吕的当事人等进行辨认,确认吕当时实施了抢劫。

从洛阳冶金工业学校毕业两年的杨佳乐参与了当时抓获吕天喜的过程。他告诉记者,当天,他和同学们在洛阳的街道上举广告牌,目击了吕天喜推倒老人并抢走其上衣口袋里的钱,他和同学合力将吕天喜追到一个死胡同后抓获。吕天喜当时“像个乞丐”。通过指认照片,杨佳乐确定刚出监狱的吕天喜就是当时的抢劫者,“只是比当时胖了”。

起诉书上的年龄是50岁左右,而当年吕天喜的真实年龄应该是30岁。对于这样明显的不同,公检法办案人员当时并没有提出疑问。

针对吕天喜是不是替“田星”“顶包”的问题,洛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宋柯楠介绍,调查组排查洛阳籍“田星”居民,只发现一名洛阳市洛龙区人叫“田星”,已经80多岁,与此案中的“田星”年龄等信息不相符。“因此,可以排除‘顶包’的可能。”
疑问三:当年办案人员为何没有

发现吕天喜有智力障碍?

【调查】公检法办案人员疏于观察,工作责任心不强,有失职行为

吕天喜的邻居石春蝉今年84岁,看着吕天喜长大。她说天喜出生时很讨人喜欢,但没想到,他长大后就是个“二球”,打爸妈,今天偷邻居一床被子,明天偷别人家的庄稼,四处流浪。

三门峡监狱在吕天喜入狱时就发现了他的智力问题。记者在监狱看到署名“田星”的犯人入监体检表中清楚写明:有智力障碍。

在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师刘燕朋告诉记者,从住院观察情况看,吕天喜精神不太正常,时常抢夺老弱病友的东西吃。

无论是常人的观察,还是最新鉴定结果,均显示吕天喜有精神问题。为何当年办案人员没发现?在审理期间为何不根据其表现申请精神鉴定?

洛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高茂曾介绍,调查显示,办案人员认定吕天喜是被抓现行,依据口供、旁证及其他证据可以定案,但的确对吕天喜的精神状况问题没有涉及。调查组目前得出结论是公检法办案人员疏于观察,工作责任心不强,有失职行为。

对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介绍,按照办案程序,如果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嫌疑人有精神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其律师或近亲属也有权提出鉴定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最终由公安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机构作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刑拘等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没有发现嫌疑人的精神问题,检察机关在批捕、公诉阶段讯问嫌疑人时发现其有精神问题,也应该委托鉴定机构作鉴定,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检察机关都没有发现嫌犯精神问题,法院审理时发现嫌犯有精神问题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也可以退回检察院重新公诉。从吕天喜的鉴定结果看,公检法都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一错再错。

疑问四:吕天喜是不是精神病人?

应不应该被判刑?

【调查】按精神鉴定结果分几种情况

吕天喜应不应该被判刑?应判多少年?据法学界人士介绍,这取决于对吕天喜进行的精神鉴定结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精神病人,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则要根据其在犯罪时具体精神状态判断其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今年9月,吕天喜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出来,显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据高茂曾介绍,详细的鉴定结论是:精神发育迟滞,属于轻度—中度中间的智力障碍。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车继敏说,吕天喜的精神鉴定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委托,由河南省精神病院鉴定。河南省精神病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遵循鉴定程序,曾到吕天喜所在村庄进行调查,提取了多份证据包括村委会及邻居证明,还包括狱警及同狱犯人证言、公检法讯问笔录等证明。同时,成立了由9个主任医师和从北京聘请的专家等组成的鉴定小组,在观察了吕天喜将近1个月后作出了鉴定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做了如下解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根据相关专家的司法鉴定结论,较普通人的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可以根据其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减弱程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十八条第三款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正常人,抢劫55元判3年是否合法?据介绍,根据《刑法》规定,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疑问五:发放30万元救助金

是否意味着案件不了了之?

【调查】案件将再审,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处理

程建忠对记者表示,自吕天喜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出来后,他曾提出质疑,并要求追究“公检法司”在该案中的责任。洛阳市有关部门找到他协调解决此事,达成给其30万元的最终协议。

3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呢?高茂曾介绍,调查组发现吕天喜母亲卧床瘫痪多年,其父亲和弟弟寄宿在邻居家。为让吕天喜返家后有一个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条件,洛阳市西工区政法委协调多个部门共同出资30万元,作为吕天喜的救助基金。

10月21日,洛阳市委政法委纪工委已成立追责小组,准备依据前期调查组取得的证据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洛阳方面表示,吕天喜的舅舅即使撤诉也不影响此案再审。11月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再审。追责小组也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吕天喜究竟应不应该被判刑?应该判多少年?事发3年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是否科学?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再发生?对此,疑问在继续,求证也将继续。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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